近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飙车炸街”扰民问题,成都市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飙车炸街”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车辆非法改装等行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2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多起“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典型案例。
案例一:
加长坐垫加装挡板
骑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车祸导致他人死亡
2025年11月4日,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新都区某电动车经营部涉嫌改装非机动车。
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从某商贸公司购进电动自行车4台,购进价格为每台1358元。其中2台已原车退回上级经销商,另2台在帮助消费者上户后,于经营场所内自行将车辆座椅更换为加长坐垫,并加装后尾挡板,随后交付消费者使用,销售价格分别为1020元和1200元。
另查明,消费者韩某某于2025年8月11日骑行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8月20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黄某某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死亡,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为96%-100%。当事人用于改装的长坐垫、后尾挡板由上级经销商免费提供,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22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项的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当事人购进电动自行车后自行改装座位、加装后尾挡板并对外销售,违反了《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行为,以及禁止销售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440元。
案例警示:本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线索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在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领域的有效运用。通过部门协作,实现了从路面执法到源头治理的闭环监管,提升了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的整体效能。案件当事人为牟取利益,擅自改装车辆并销售,忽视了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保障义务。本案的处理警示电动车销售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改装,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二:
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
某公司生产的数字式智能充电器检验为不合格
四川某机电公司生产的型号CQ-4812D数字式智能充电器,在整车销售商销售中,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生产的型号CQ-4820D数字式智能充电器,在整车销售商经营销售中,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数字式智能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8.6元,罚款1560元。
案例警示:此次抽检曝光起到了“以查促改”的作用。一是推动企业合规生产经营:监管部门通过公开通报、约谈企业、信用惩戒等手段,倒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切断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配件流向市场;二是提升安全意识:持续的曝光让公众更加关注电动自行车的CCC认证、整车质量及电气安全指标,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促使消费者在选购时更加理性,主动拒绝不合格产品。
案例三:
车行销售电摩
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2025年11月29日,青白江区某车行经营者黄某某以每辆3566元的价格购进电动两轮摩托车1辆,并以每辆41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该电动两轮摩托车销售配备的充电器制造商: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型号:SP530,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标称充电器“生产者: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充电器型号:DMQS7240-01”不一致,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于2025年12月11日被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上述产品未售出,货值金额419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项的规定,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案例警示:两轮摩托车是人民群众常用的交通工具,涉及安全性,是一种需要经过国家强制认证的重要工业产品,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敏感性,对此类型案件的办理,积极履行政府部门职能职责,快速回应社会关切,表明政府对侵害民生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与坚决打击决心,提升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案例四:
破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
驾驶员开擅自改装机动车上路被查
6月18日22时45分,成都交警十三分局民警在郫都区蜀信路一段与顺河路交叉路口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A1***1的小型轿车涉嫌改装改型。
经查,驾驶员林某某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音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员林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恢复车辆原厂设备状态。
6月26日20时52分,成都交警十三分局民警在郫都区红光大道与港富路交叉路口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川GX***2的小型轿车涉嫌改装改型。
经查,驾驶员徐某某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驾驶员徐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恢复车辆原厂设备状态。
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编辑 李钰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