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简单谈一谈法律的适用和滥用吧。从古自今,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都是一种独特的存在:首先,法律(古代更多称为律法)的设立和存在,本源上是维护政权统治、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转的基础,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形的“藩篱”,规范各种行为和秩序,于守法者而言“无法”,于违法者而言“有法”;其次,法律的存在,在讼师(律师)这一职业出现后产生了异化,一方面法律法规未及之处,往往成为被利用的空间,另一方面,律法法条的释义和运用也被人为制造出了可以“腾挪”利用的空间,这两者相逼,也形成了法律的立法越来越细、越来越密的外因,逐渐形成了庞大的法律体系。但悖论的是,体系越庞大,可利用的空间也越庞大。一旦脱离了公平、善恶,法律也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拿来作恶,尤其是被善于吃这碗饭的人拿来作恶。